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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常識/只讓部分子女繼承遺產,遺囑怎麼寫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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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案例:甲與其長子乙感情不睦,且甲和次子丙、長女丁同住期間,遭乙實施家庭暴力而核發保護令,甲名下有房屋、土地各一筆,希望在百年後由丙、丁繼承。
 解析:民法第一一八七條規定,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第一一八九條規定,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:一、自書遺囑。二、公證遺囑。三、密封遺囑。四、代筆遺囑。五、口授遺囑。因此如果沒有喪失繼承權事由,遺囑指定繼承人及分配方式,仍有可能因違反特留分規定,而使乙可以主張遺囑侵害其特留分部分無效。
 再依民法第一一四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,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,喪失繼承權。
 因此,甲可以透過上述五種遺囑方式之一,指定丙、丁為繼承人,並於遺囑中以乙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明確表示其不得繼承,並將上開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,詳細敘明發生時間、地點、經過或相關人證、物證(例如保護令)等重要訊息,避免日後仍發生爭議。(臺南市榮服處法律顧問陳昱良律師提供)
 (文中所引用之法令如有修正,請依最新規定辦理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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